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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查!南部农村有房的注意

    信息发布者:谢祥鹏
    2020-09-14 19:23:34    来源:美丽南部   转载

    摸排对象
          全省范围内2013年以来各类占用耕地建设的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的房屋
    摸排类型
          住宅类、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产业类
    时间要求
          11月30日前,省级对市、县摸排的初步数据结果进行内业核查和外业抽查,完成数据核实和纠正工作

      本报讯(记者 张立峰)9月11日,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四川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天下发《四川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召开视频会议,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对省级摸排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解读,对相关技术问题进行培训,为下一步分步整治、分类处置存量问题奠定坚实基础。
      根据《通知》,本次摸排对象为全省范围内 2013 年以来各类占用耕地建设的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的房屋。《通知》中的耕地,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成果为耕地且未依法依规变更用途或现状为应按耕地管理的土地,以及“二调”后各年度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途径新增加的耕地或按耕地管理的土地。具体情形如:长年耕种的纯耕地;休耕、撂荒的耕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园地、林地、草地、坑塘等用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设施农业用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地面已硬化的乡村广场等用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为耕地,但林草管理部门认定为林地或草地的土地等。
      房屋方面,《通知》明确,摸排的类型包括住宅类、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产业类。例如住宅类是指农村宅基地类住宅,以宗为单元开展摸排,并认定房屋是否符合当地“一户一宅”政策或“分户条件”。对单元楼式的多户住宅,以项目为单元开展摸排。《通知》要求摸清房屋类型、建设和使用情况、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最终形成住宅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摸排结果和认定情况要予以公示。
      《通知》明确,摸排工作由省级统筹、市(州)组织、县级实施。其中,摸排的基础资料和“基础底图”由省级下发制作;市(州)、县(市、区)制作全面摸排的“工作底图”,并使用“国土调查云平台”开展实地全面摸排,逐图斑调查核实。
      《通知》明确了摸排工作时间表。10 月 15 日前,市(州)通过“国土调查云平台”上报初步摸排数据结果;10月31日前,向国家上报全省初步摸排数据结果;11 月 15 日前,市(州)上报本地区最终摸排数据成果;11月30日前,省级对市、县摸排的初步数据结果进行内业核查和外业抽查,完成数据核实和纠正工作,向国家上报全省最终摸排数据成果、工作报告及分类处置的意见建议。
      《通知》强调,各地要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机制,确保摸排结果真实、准确。在全面开展摸排的同时,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级层面“八不准”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那么什么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近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用地行为。《通知》列出的八种情形,每一种情形的表述虽然简单,却涵盖了多种违法情形。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需要根据具体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罚。

      1 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为此,通知明确“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并将其摆在8类乱占耕地建房情形的首位,以突出不准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总要求。

      2 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强占耕地建房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多占耕地建房行为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均应明令禁止。

      3 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4 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通知》明确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 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异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知》针对这些情况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旨在防止再出现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

      6 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应明令禁止。

      7 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应予以禁止。

      8 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作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局长崔瑛指出,《通知》规定了不准乱占耕地建房的8种情形,并不意味着没有列入的行为就是允许的。对“八不准”未涵盖的其他农村乱占耕地行为,也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


    来源:四川农村日报、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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